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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土地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2-06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345

 一、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以及竞争性工业项目的用地,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高等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凡兴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可减半缴纳土地租赁费。

三、 凡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开发、内外贸易、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科教文卫体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均可免缴土地租赁费。

四、 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一律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

以上二、三、四条,如为分期租赁,则视同与出让,不予减免土地租赁费。

五、 国家重点鼓励产业类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期头三年内,分期缴纳。

六、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出租或抵押,转让时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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